喷雾干燥型聚合氯化铝是由氢氧化铝粉与高纯盐酸经压力式雾化器加工而成的一种浅黄色货白色奶粉状精细粉末,裸露在空气中极易融化,颜色纯净,该产品化水后水溶液清澈透明,没有任何颜色,而普通聚铝水溶液颜色发黄或者褐色。喷雾干燥是将聚氯化铝被干燥的同时雾化成微小的颗粒,这种颗粒剂型有良好的应用性能。聚氯化铝是水溶性物质,具有较好的热稳定性和较高的溶解度,在干燥过程中,将40%-50%含固量的聚氯化铝溶液引入高压泵中,通过加压后进入干燥器中的雾化器进行雾化,分散成微小的雾滴,雾滴被干燥后得到颗粒状产品,使干燥和造粒同时完成。
喷雾干燥聚合氯化铝主要用途:用于饮用水絮凝剂,油墨助剂,造纸业施胶,制药助剂,化妆品絮凝剂辅助各种化工中间体的絮凝助剂等。
喷雾干燥型聚合氯化铝技术指标
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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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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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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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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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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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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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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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黄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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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黄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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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 Al2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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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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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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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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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基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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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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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不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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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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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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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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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1%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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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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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态氮(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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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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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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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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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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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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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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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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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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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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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C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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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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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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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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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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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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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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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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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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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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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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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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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氨态氮、砷、铅、镉、汞、六价铬等杂质的质量分数均按10.0% Al2O3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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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相对密度、氧化铝、盐基度、水不溶物、pH等五项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聚合氯化铝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等级、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聚合氯化铝进行验收。
每批产品不超过10t。
按GB/T 6678第6.6条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对于袋装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处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对于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对于用贮罐车装运的液体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用一瓶保存8个月备查。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聚合氯化铝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等级、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以及GB/T 191规定的“标志 怕湿“。
固体聚合氯化铝采用双层包装。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厚度不少于0.1mm包装容积应大于外包装;外包装采用聚丙烯塑料编织袋,其性能和检验方法应符合GB/T 8946的规定。每袋净重25kg、40kg或50kg。
包装的内袋用维尼龙绳或其他质量相当的绳扎口,外袋用缝包机缝口,缝线应整齐无漏缝。
液体聚合氯化铝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重25kg。采用双层桶盖,内盖扣严,外盖旋紧。用户需要时,液体聚合氯化铝也可用贮罐车装运。
聚合氯化铝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装完整、标志清晰。
聚合氯化铝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液体产品贮存期限半年;固体产品贮存期一年。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诗经·小雅·采薇)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诗经·小雅·采薇)